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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到底有多少外国人呢?
目前官方统计的数据是在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中查获得较为具体的数据,官方统计口径中的外籍人员,是指第六次人口普查标准时点在我国境内居住三个月以上或能够确定将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外籍人员。截至2010年11月,在华常住外籍人员共593832人,多分布在东部沿海地域,韩国、美国、日本为外国人来源国前三名。
十年过去了,官方并未给出确切的在华外国人来华原有详细统计情况,然而从教育部数据和诸多新闻报道中,我们还是能窥见来华留学、工作的外国人人数增长情况,从2009年到2018年,在华留学生的数量从23.82万增长到49.22万,增长了一倍。去年《解放日报》援引国家外国专家局统计显示,在沪的外国人数量为21.5万,占全国的23.7%,按此推算出在华工作外国人数去年达到了90万,业绩就是说保守的估计,加上在华留学的外国人,我国生活着超百万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华留学、工作生活,难免会与我国公民相识甚至相爱,步入婚姻殿堂。据民政部年鉴数据显示,近十年每年涉外与涉华侨、港澳台婚姻件数总数在4万-5万之间波动,也就是有近五万名外籍、华侨、港澳台在在我国办理婚姻登记,而且数据还显示“外娶”数量十年来首次高过“外嫁”数量。
对于涉外婚姻,根据我国的《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在华连续居留6个月以上或者持有《外国人居留证》的,可由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并可不经认证。
外国人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即我国所说的“单身证明”,由于一些国家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证明中不标明“未婚”“单身”或“离异”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而改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内容,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有结婚记录的“婚姻查找记录”证明,同时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使得涉外婚姻办理过程中外籍人员、华侨、港澳台人员不能够依法依规办理结婚登记,对此民政部经过研究,专门发公函予以回复:
考虑到各国出证制度的差异,上述证明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三、若有关国家照会我部,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经我部通知各地后,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法国已经照会)。
备注:经认证的“无婚姻证明”、“婚姻无障碍”、“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等文件,在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时,外文表述的应出具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出具的中文翻译件,并需同步附带翻译机构加盖公章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以供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翻译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