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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的观念也越来越开放,结婚已经不再局限于与相同国籍的人结婚,涉外婚姻越来越频繁地出现在我们周围;尤其在北上广深等一线大城市,嫁给外国人或者娶个“洋媳妇”也已经很常见。
大家都知道,结婚登记需要男女双方携带相关材料,涉外婚姻登记也是如此。那么涉外婚姻登记需要准备什么材料呢?想必有人会有很多困扰。
一、涉外婚姻登记事项
结婚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涉外婚姻登记所需证件
1、中国公民
(1)身份证和户口簿
(2)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3)再婚须另持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
2、外国人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4)外国人和外籍华人所持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期限从公证之日起三个月有效;经我使、领馆认证后来我国办理婚姻登记的期限,从认证之日起半年有效(本规定也适用于华侨)。
而对于国外机构出具的“无障碍婚姻证明”,民政部有以下规定:
华侨、外国人在华办理结婚登记时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
民政部称,近来,一些国家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证明中不标明“未婚”、“单身”或“离异”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而是改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内容,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
民政部明确,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上述证明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
考虑到各国出证制度的差异,上述证明需同时附有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材料和本人无配偶声明。
民政部同时表示,若有关国家照会我部,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经民政部通知各地后,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
所以说,外国人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中,无障碍婚姻证明不可单独使用,必须和单身证明等证件同时使用方可证明自己的婚姻关系。
而且大部分地区的民政局都会根据国家其他的相关政策,在处理与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特别要注意,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所以,外国人在中国办理涉外婚姻需要用到的“no impediment to marriage”证书翻译成无障碍婚姻证书,必须寻找正规翻译机构翻译
正规的涉外婚姻证明翻译机构出具的“no impediment to marriage”中文翻译件会保证内容真实,用词规范,排版与原件无异,而且到最后会加盖翻译公司公章、翻译专用章等以证明此翻译件由专业翻译机构出具,确保真实性和有效性,会得到各民政局的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