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all me : 4000-026-928
“无障碍婚姻证明”也叫婚姻无障碍证明,常用于涉外婚姻中,证明持证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无障碍婚姻证明官方解释
民政部致函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局:近来,我部陆续接到各地反映,一些国家出具的无配偶证明内容和形式发生变化,证明中不标明“未婚”、“单身”或“离异”等表明当事人无配偶的字样,而是改为“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内容;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有结婚记录的“婚姻查找记录”证明,同时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有的外国人、华侨出具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
对于以上证明能否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问题,我部认为,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来华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华侨需提交无配偶证明,以上证明未载明当事人无配偶,因此不能单独作为无配偶证明予以采用。
考虑到各国出证制度的差异,上述证明需同时附有以下材料一并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一、当事人持“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证明的,需一并提交该国有权机关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持“婚姻查找无记录”、“婚姻查找记录”(当事人又提供离婚判决书等离婚证件)、婚姻状况栏为空白或无婚姻状况栏的户籍证明的,需一并提交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声明。
三、若有关国家照会我部,明确该国出具的“婚姻无障碍”、具备“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无记录”等证明即指当事人无配偶的,经我部通知各地后,该国出具的上述证明可以作为无配偶证明使用。(法国已经照会我国民政部)
小编以上海地区涉外婚姻为例,根据上海市一网通办官网关于涉港、澳、台、华侨和外国人婚姻登记,需要依次准备的申请材料:
(1)本市居民本人有效身份证以及本人有效常住户口簿
(2)香港、澳门、台湾居民本人有效来往内地通行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
(3)出国人员、华侨 本人的有效护照
(4)外国人 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5)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经居住地公证机关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6)出国人员、华侨 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7)外国人 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8)外文证明材料的中文翻译件(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并提供加盖公章的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办理地点为:上海市婚姻(收养)登记中心 地址为:上海市漕宝路80号光大会展中心三楼婚姻登记受理大厅
办理时间
结(复)婚登记:星期一、三、四、五、六 9:00—16:00
星期二上午 9:00—11:30;1月1日、5月1日、10月1日加班对外接待(其它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无障碍婚姻结婚证明书与单身证明的区别
1. 出具机关不同。单身证明是由申请人所在州政府出具,婚姻无障碍证明则是由申请人所在国驻华大使馆或领事馆出具。
2. 证明范围不同。单身证明只能证明申请人在所在州没有婚姻登记记录,而不能证明在其他州或者其他国家没有婚姻关系存在;婚姻无障碍证明则是申请人在领事面前郑重声明本人未婚,如果情况不属实还会承担法律责任的声明。
3. 办理领事认证的无婚姻障碍证明的申请人无需再出具单身证明,仅提供单身证明执法机关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交领事认证的无婚姻障碍证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