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出生证明翻译

2020-04-15 16:39:44 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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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委员会于2015年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办法依据国家《母婴保健法》等法规及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安部关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新生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出生登记的法定医学证明。凡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和计划委员会统一印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印制,擅自发放。上海市统一应用“上海市《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网络直报系统”填写打印《出生医学证明》,该系统内新生儿基本信息应永久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作为新生儿最权威的信息记录证明文件,一般包含婴儿出生时间、性别、出生地、生父母等信息,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常作为婴儿登记上户、家长办理生育津贴、出国签证、留学申请的重要材料之一。在涉外事宜上不仅要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的原件还要提供对应的翻译件。如果是境外的《出生医学证明》,在国内办理的落户、生育津贴时,则应提供中文翻译件。

随着近年来国内居民生活的改善,很多上海本地的居民选择到医疗条件更为发达的西方国家生育子女,等自身条件允许后再返回国内,为宝宝落户。根据最新的《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第二十二条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也就是父母双方一方为上海户口,即可落户上海。

境外生育的宝宝在上海落户,需要哪些材料呢?

1、出生医学证明及其翻译件,以及我国驻外使()馆或者相关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无法提供认证的,则须提供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2、婴儿入境时所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

3、父母的《结婚证》(在国()外登记婚姻的,需在登记地办理公证或者该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或政府联络部门的认证)

4、父母《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未取得国()外身份承诺书》(派出所当场填写)

6、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随()祖父母报出生的,还需提供:父与祖父母或者母与外祖父母的亲属关系证明(如:双方曾经在同一户内的《户籍证明》、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父()的《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或者《户籍证明》。

出生证明翻译件的特点:

1.        境外出生证明不允许私人翻译,必须经有资质的正规翻译公司进行翻译。

2.        境外经三级认证的出生医学证明属于法律证明文件,中文翻译件必须用词准确,不允许出现错译漏译现象。

3.        境外出生医学证明具有固定的排版格式,中文翻译件应该严格遵循原件进行排版,保留徽章、签名等关键信息,并附文字说明。

4.        正规出生证明翻译公司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批准,经营范围内包含“翻译服务字样,英文名称包含“TRANLATION”字样,公司具有公安部和工商总局备案的13位编码翻译专用章和涉外专用章,加盖印章的文件通行于国驻华使领馆和政府执法机关,具有权威性。

5.        出生证明翻译件应该严格按照提交单位的文件要求进行提交,并附正规翻译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以供材料审核单位审核翻译公司资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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